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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定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
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泉价[2008]107号
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泉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泉州中心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及泉港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市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1、停车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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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临时停放 |
按月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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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 |
隔夜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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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地下车位 |
5 |
10 |
70(私家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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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车位 |
3 |
6 |
60(私家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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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若占用两个车位,按小汽车各类型收费标准2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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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地面 |
0.5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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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0.5 |
1.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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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不含充电费) |
0.3 |
0.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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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0.2 |
0.5 |
6 |
五、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半小时之内的;
2、对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3、对业主搬家车辆及临时送货车辆。
六、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我局之前核定的中心市区各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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